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进一步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,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推动各级党委(组)切实担负起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以及《中共龙州县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龙州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委(组)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工作应在县委和县纪委监委组织领导下,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报告主体为各级党委(组)。
第二章 报告方式
第四条 各级党委(组)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,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可指定党委(组)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。
第五条 定期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两种方式。
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开展定期报告工作:
1.集中安排时间,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分别听取党委(组)工作报告;
2.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到党委(组)所在单位督促指导工作并听取定期报告;
3.党委(组)主要负责人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。
第三章 报告的主要内容
第七条 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内容主要包括:
1.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、指示批示精神尤其是对广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题词精神,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,带头执行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的情况;
2.维护党章,严肃党的纪律(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)特别是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的情况;
3.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,围绕县委、县政府中心工作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;
4.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驰而不息纠正“四风”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,深入整治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突出问题,加强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,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情况;
5.配合支持中央、自治区、市委以及县委巡视巡察工作,并落实整改的情况;
6.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,严管班子、严带队伍,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;
7.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八条 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纪委监委承担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